北京市总工会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平台企业及分支机构:

为保障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现根据《劳动法》《工会法》等有关规定,作出如下提示。

一、

保障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根据《劳动法》第七条和《工会法》第三条、第五十一条等相关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服务指南》第十条明确指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有权加入工会。

平台企业应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依法支持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将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二、

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支持工会开展工作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公司职工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承担社会责任。根据《工会法》第十一条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会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等相关规定,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平台企业所属子公司、分公司及合作企业应依法支持、配合相关全国产业工会、地方工会指导劳动者依法建会,宣传推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加入工会;依法支持企业工会履行职责、发挥作用,为工会组建及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加强对平台用工合作企业指导,推动将支持、配合工会工作写入用工合作协议。

三、

保障工会工作人员合法权益

根据《工会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等相关规定,企业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企业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平台企业应当依法保障工会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如有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或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

北京市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25年7月19日

本文转自:劳动午报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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